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350号
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杭虎。
委托代理人:马郁飞。
被告: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碧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