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城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铜峡恒源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河西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11)平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铜峡恒源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铜峡恒源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平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燕峰
代理
审判员 何玲
代理
审判员 李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