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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4097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097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路某,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路某于2011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原告李某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某甲。

审 判 长  殷 瑞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