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097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路某,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路某于2011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原告李某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某甲。
审 判 长 殷 瑞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