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328号原告GarzonArrabalAlejandroAntonin,男,1968年2月5日出生,西班牙人,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颖,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GarzonArrabalAlejandroAntonin与被告陈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GarzonArrabalAlejandroAntonin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GarzonArrabalAlejandroAntonin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GarzonArrabalAlejandroAntonin撤回对被告陈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GarzonArrabalAlejandroAntonin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