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877号
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瑞华,女,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身份证号码:×××3527。
被告:罗永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17。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罗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因被告罗永顺已故,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刁 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绍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