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18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同兴。
委托代理人:竺育祥。
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力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