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49号
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嘉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亦九,男。
被告:陕西新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v>
法定代表人:郝宽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龙,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38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