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王坤法,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130号。
被执行人:梁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西关村。
被执行人:崔永胜,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芾阳市照旺庄镇前淳于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阳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永胜、梁瑛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崔永胜、梁瑛工资款各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