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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364号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富阳市锦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锦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364号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杭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郁飞。被告富阳市锦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锦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95元,由原告杭州金年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新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