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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567号

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任孔平、李艳梅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wps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孔平,李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孔平,男,被告李艳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孔平、李艳梅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陕E-598**东风汽车一辆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任孔平、李艳梅经营的陕E-598**东风牌汽车一辆进行财产保全,扣押于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东承

审判员  李淑侠

审判员  李宏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