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孔平,男,被告李艳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孔平、李艳梅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陕E-598**东风汽车一辆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任孔平、李艳梅经营的陕E-598**东风牌汽车一辆进行财产保全,扣押于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东承
审判员 李淑侠
审判员 李宏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