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未执字第01129号

施根与孟雅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根,孟雅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施根,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雅茹,女,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根与被执行人孟雅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施根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孟雅茹将未央宫街道孟雅茹现居住院内临街西边一间房屋交由施根使用,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施根,且将涉案房屋交由施根使用。申请人施根收到案款200元及涉案房屋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