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左刑初字第78号

申建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9-11-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申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左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建忠,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生,高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潞城市人。因涉嫌交通肇事,2011年8月19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建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建忠驾驶晋D×××××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D×××××华骏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山西省潞城市到山西省左权县城,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7线1091KM+5M左权县某村外交叉路口,与由东向南左转弯周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千红鸟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经山西省黎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左权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周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左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申建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建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比例图、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手续,接警记录,被害人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当事人血液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建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申建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建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德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