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仁清。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仁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虽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