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787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辉。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