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未民二初字第1000号

原告陈改利与被告西安陕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改利,西安陕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1000号原告陈改利,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陕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改利与被告西安陕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改利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逯 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