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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峰民初字第2225号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峰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易某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振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