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峰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易某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振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