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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刑初字第00481号

邢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当事人
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4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依法逮捕,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邢某某欲成立陕西阳光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在未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他人,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了陕西阳光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蒋建平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现金送(缴)款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陕西阳光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手续,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邢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姚化鹏

代理

审判员  田秋玲

代理

审判员  马婉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