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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53号

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53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已放弃,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土金承担。

审 判 长  余卓君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