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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308-1号

张某云与张某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云,张某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云,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二月十三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东岭村。被执行人张某仕,男,生于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北坡村*组。张某云与张某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五万一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胡耀华

审判员 韩世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