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云,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二月十三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东岭村。被执行人张某仕,男,生于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北坡村*组。张某云与张某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五万一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胡耀华
审判员 韩世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