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07号

雷某某诉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雷某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梦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