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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23号

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海丽、常青、王晓萍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史海丽,常青,王晓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23号

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海丽,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加,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常青,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萍,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西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丽、常青、王晓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633元,予以免交(此款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玉萍

审判员  甄方民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膺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