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23号
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海丽,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加,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常青,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萍,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西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丽、常青、王晓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633元,予以免交(此款原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玉萍
审判员 甄方民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膺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