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李清。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成彦。被告李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李成彦、李德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