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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710号

李清与李成彦、李德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清;李成彦;李德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李清。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成彦。被告李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李成彦、李德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