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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2588号

柴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柴某。

被告:吴某。

原告柴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柴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婚后双方冲突逐渐增多。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均由被告领取,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被告考虑到双方还有财产、债务等问题,现在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被告曾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判决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以上事实由结婚证、(2011)杭西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本案中,被告曾于2011年5月2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故可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柴某与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