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余思岳。被告腾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思岳诉被告腾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思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安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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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思岳与腾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余思岳。被告腾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思岳诉被告腾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思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安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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