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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商初字第315号

余思岳与腾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思岳,腾志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余思岳。被告腾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思岳诉被告腾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思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安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钱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