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乐执民字第2288号申请执行人陈安胜。被执行人支永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乐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10月20日前腾空所租赁的乐成镇双雁路275号金茂大厦一至三层房屋,并交纳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支永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支永生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乐清市农行营业部,帐号:2701010400018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纪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