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279号原告田彩彩。原告侯田园。法定代理人田彩彩。原告侯田洁。法定代理人田彩彩。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社区。法定代表人贾辉,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尚丽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彩彩、侯田园、侯田洁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彩彩、侯田园、侯田洁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彩彩、侯田园、侯田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鲍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