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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13号

原告周小军诉被告王秀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小军;王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13号原告周小军,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被告王秀荣,女,汉族,住丰庆路谢家村**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军诉被告王秀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军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本院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