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04号

原告郭卓诉被告高红飞、第三人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出租车队、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卓,高红飞,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出租车队,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04号

原告:郭卓,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古萌,女,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高红飞,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第三人: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出租车队。(未到庭)

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卓与被告高红飞、第三人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出租车队、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卓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卓撤回起诉。诉讼费127元,原告郭卓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