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堂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罗隆理。被执行人张敬。被执行人罗茂清。罗隆理与张敬、罗茂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金堂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隆理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敬、罗茂清给付赔偿款10000元及利息,以及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6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末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敬、罗茂清的银行、车辆、房管、国土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本院协助查询银行、车辆、房管、国土等查询函在案证实。本院亦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案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敬、罗茂清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案情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维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