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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商初字第0175号

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商初字第0175号原告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达机电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塘朗A区工业村15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以下简称迎东胶木厂),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迎东村。投资人周永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精细达机电公司诉被告迎东胶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忠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月至2009年8月间供货给被告,累计货款2849158.60元。被告只付款2367710元,尚欠原告货款481448.6元。原告催款无着,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481448.6元并支付利息40885元(暂定574天,自2009年9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4%计算)。

被告辩称:原告所供货物中,有价值102900元的货物被告并未收到;另因质量问题,被告已将247455元的货退给原告。原告实际供货2498803.6元,被告已付款2367710元,被告实欠原告货款131093.6元。因原告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88142.6元,被告现只应付款61493.6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多种规格镀金长线,由原告通过货运公司发货至南京、镇江、常州等卸货地,由被告再前往提货。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因原告所供产品部分有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将91650只(每只2.7元)电机退还给原告。被告现已累计付款2367710元。原告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110661元。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被告催要余款,因双方对欠款数额有争议,原告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送货单、货物运单、对帐单、付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总货款2849158.6元中102900元有异议,认为并未收到2005年9月6日10000只(25000元)、2006年10月5日2000只(5000元)、2006年10月30日7000只(18900元)、2006年12月2日10000只(27000元)、2007年1月24日10000只(27000元)五批货物。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签字等收货手续。经本院释明,原告曾申请法院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本院经查询后仍然无法收集到被告确已收到上述货物的证据。被告另要求原告开具剩余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其中102900元的货物,对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所主张的货款2849158.6元,应抵减被告未收到的货物102900元以及原告退货的247455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实际所供货物的货款为2498803.6元。被告现已付款2367710元,实欠原告货款为131093.6元。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已开具增值税发票2110661元,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剩余货款388142.6元的增值税发票的抗辩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1093.6元。

二、被告镇江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应承担逾期给付货款利息10661元(自2010年7月3日至2011年11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

三、被告镇江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还应承担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原告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具给被告镇江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388142.6元的增值税发票。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024元,由原告深圳市精细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6576元、被告镇江新区姚桥迎东五金胶木厂负担2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人民陪审员  朱国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 叶(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