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94-2号申请执行人熊自胜,男,生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九日,汉族,宝鸡宝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钛城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滨支公司,住宝鸡市经二路东段。负责人闫锐,经理。本院执行的熊自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滨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二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一万二千元赔偿款,并承担执行费八十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执行员 胡耀华执行员 韩世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