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0980号 马秀成申请执行邹占社、马战民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80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占社长期在外地打工,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马战民已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执字第980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