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崔英洲。被告程丁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洲与被告程丁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英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阳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苏 来自
崔英洲与程丁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崔英洲。被告程丁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洲与被告程丁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英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阳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