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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00407号

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田昆明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田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文廷,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榆林市榆阳区三官会下巷。委托代理人沙海霞,男被告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伟权,该公司经理。住址:米脂县国税局北侧。委托代理人吕磊,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

负责人:姜卫东,该公司经理。住址:米脂县银北路。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昆明,男本院在审理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田昆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免收。

审判长  马光军

审判员  罗明宝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竹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