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64号
原告:程盼红,无业。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广玉,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盼红与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盼红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盼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盼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448元,原告程盼红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