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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165号

徐金土与陈国荣、浙江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金土;陈国荣;浙江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165号

原告:徐金土。

委托代理人:徐柏根,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国荣。

被告:浙江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舜江路**。组织机构代码:146110341。

法定代表人:章梁华。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邵新大,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04516873。

负责人:黄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土诉被告陈国荣、浙江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6元,依法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