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民终字第1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余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真
审 判 员 李晓光
代理
审判员 苏子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