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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民终字第1082号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民终字第1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余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真

审 判 员  李晓光

代理

审判员  苏子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