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76号
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
委托代理人:沈玉龙。
被告:桐乡市先锋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先锋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桐乡市先锋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桐乡市先锋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