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34-1号
原告:许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志健、卞飞。
被告:葛某甲。
法定代理人:葛某戊。
被告:葛某乙。
被告:葛某丙。
被告:葛某戊。
被告:许某乙。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戊、许某乙、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戊、许某乙、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六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戊、许某乙、杨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熊英英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