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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634-1号

许某甲与葛某甲、葛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许某甲,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戊,许某乙,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34-1号

原告:许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志健、卞飞。

被告:葛某甲。

法定代理人:葛某戊。

被告:葛某乙。

被告:葛某丙。

被告:葛某戊。

被告:许某乙。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戊、许某乙、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戊、许某乙、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六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戊、许某乙、杨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熊英英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