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商初字第878号原告郝信刚。被告樊明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信刚与被告樊明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陈广华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