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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商初字第878号

郝信刚与樊明岗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商初字第878号原告郝信刚。被告樊明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信刚与被告樊明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陈广华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