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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泉民初字第02888号

曾云凤与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云凤,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02888号

原告:曾云凤。

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泽忠。

被告:陈素清。

被告:邹江海。

被告:邹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云凤诉被告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凤云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友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