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02888号
原告:曾云凤。
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泽忠。
被告:陈素清。
被告:邹江海。
被告:邹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云凤诉被告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凤云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友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