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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07号

原告郝蕊诉被告李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蕊,李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07号原告郝蕊,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人,现住稷山县。被告李璞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蕊诉被告李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蕊于2011年11月1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因此,本案有待于查明被告下落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