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12号

原告周维培诉被告安瑞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维培;安瑞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周维培,女,194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瑞泽,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安为民,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白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培诉被告安瑞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培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培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全部退还原告周维培。

审判员  王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