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周维培,女,194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瑞泽,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安为民,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白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培诉被告安瑞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培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培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全部退还原告周维培。
审判员 王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