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326-1号
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琦、董金乾,职员。
被告:武汉通海船舶通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路福星苑******
法定代表人:孙良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娟、吴代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通海船舶通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232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告武汉通海船舶通道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支付货款的协议,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被告武汉通海船舶通道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担保人李发明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武汉通海船舶通道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李发明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 郑文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