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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初字第4492号

司建平与郑明才、郑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初字第4492号原告司建平,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朱顺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才,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建林,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平与被告郑明才、郑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建平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司建平负担(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