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4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伯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