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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民一初字第6903号

郑某与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郑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民一初字第6903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龚某,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上列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购买商品房一套。2009年3月24日离婚时,双方协议将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付尚欠的按揭款。现原告因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却拒不协助办理,故请求法院:1、判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城××北××号恒富嘉庭3幢602房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双方于2009年3月24日登记离婚。3、离婚协议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4日协议离婚,明确婚生女儿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城××北××号恒富嘉庭3幢602房的房产归原告所有。4、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注销证明书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购买的位于南海区××街道××城××北××号恒富嘉庭3幢602房的房产已于2011年6月20日办理注销房屋按揭登记手续。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6日,原、被告共同以买方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城××北××号恒富嘉庭3幢602房的房产。次日,相关当事人将上述房产的买卖合同交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登记备案。2009年3月24日经双方协议,于四川省威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清偿欠所有按揭欠款共11万元,被告必须配合原告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6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已付清上述房产的按揭款本息,该房产已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对当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讼房产进行分割,该分割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被告户籍地的民政局备案,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将所欠按揭款支付完毕,其主张对涉讼房产享有完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位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二路北3号恒富嘉庭3幢602房的房产(房屋唯一码6372888229332)的全部产权份额归原郑某梅所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6.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莫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