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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651号

赵某某与史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西刑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某某长期不在家居住,且无具体下落,家中无可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