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饶民二初字第1006号
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
负责人:翟双悦,经理。
被告:王小强,男,48岁,汉族,饶阳县宋桥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诉被告王小强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交纳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负担。
审判员 周霄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