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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

石磊刚申请执行桑献社、桑波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石磊刚申请执行桑献社、桑波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0)遂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桑献社、桑波外出无下落,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磊刚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华

审判员  万 伟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