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石磊刚申请执行桑献社、桑波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0)遂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桑献社、桑波外出无下落,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磊刚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华
审判员 万 伟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涛 来自